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(fā)展,房產中介業(yè)已成為備受矚目的新型服務業(yè)。但由于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跨越式發(fā)展,有關房產中介的矛盾糾紛也在逐年增加。2017年,在姑蘇區(qū)人民調解委員會駐法院調解室就受理了很多起買賣房屋中介糾紛。其中,以下三類糾紛尤為凸顯。
類型一:因房屋出售人違約引發(fā)的中介糾紛
王毅(化名)將自有房屋委托給中介公司A出售,經過多次洽談,終與李瑩瑩(化名)達成一致意見,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,房屋以175萬的價格賣給李瑩瑩。但合同簽訂后不久,王毅認為出售價格偏低,單方面毀約,李瑩瑩因此起訴到法院,中介公司也因沒有拿到中介費,一起來到法院。 駐法院調解室的調解員當即展開了調解工作。房屋出賣人王毅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,應當支付違約金這一點毋庸置疑。但在中介合同上,王毅認為自己房屋并沒有賣成,無需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費。依據《合同法》:“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,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?!苯涍^調解,中介公司放棄了違約金的支付請求,王毅按照合同約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費用。
類型二:因中介合同補充協議引發(fā)的糾紛
與中介簽訂協議時,大多數人會忽視合同補充協議的內容。市民張小姐與老李通過中介協商一致買賣一套房屋時,兩人與中介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付清房款之日起3日內交付房屋。因房屋沒有按期交付,買房雙方未向中介支付全部中介費用20000多元,中介因此起訴至法院。
調解員查清案情后,向買房雙方指出,合同簽訂后三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,約定“房屋交付日期為出賣方領到資金托管房款后3日內。如逾期交房,逾期不得超過15天。每逾期一天,支付房屋價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?!毖a充協議與原合同不一致的,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。經過調解,中介同意給予中介費優(yōu)惠至16000元。 更 后,買房雙方支付了剩余的中介費,糾紛得以化解。
類型三:因中介工作不到位引發(fā)的糾紛
賣方將房屋委托給中介出售,在合同中將房屋中的物品進行了備注。房屋出售后,這些物品的管理和歸屬繼而引發(fā)了糾紛。賀先生與陳女士通過中介買賣房屋一套,買方賀先生在房屋里留有電器、家具及兩幅字畫。當時,賀先生告知中介,除兩幅字畫會抽空拿回外,其他物品均歸買方陳女士所有。但由于中介的疏忽,未將字畫在清單中進行特別注明。房屋交易一年多后,陳女士見無人取回字畫,便將物品進行了變賣,因此引發(fā)了糾紛。
調解中,駐法院調解室的調解員指出,中介疏于自己的監(jiān)督和管理義務,造成了賀先生的損失,應當擔責。經過調解,中介協助買方將字畫取回,交還給了賀先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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